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入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政中心〔2016〕37号
各部门窗口,各入驻中介机构,各科室:
现将《入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22日
入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驻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介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各类从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自愿申请并经中心审核入驻(设立窗口),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评估鉴定、咨询代理等专业性服务的事业法人、工商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二)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地质勘探、工程测绘机构;
(三)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四)工程监理机构;
(五)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六)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七)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其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入 驻
第四条 入驻中介机构由中心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
第五条 本地中介机构除具备数据库入库管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
(二)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七)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八)能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地中介机构必须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以挂牌形式入驻的,在本市必须有固定场所或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入驻中介机构应与中心签订进驻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地点和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亮证(照)执业。
第八条 入驻中介机构须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据实承担物管费用。实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入驻中介机构在中心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遵循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资质、执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事项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是中介机构正式录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和执业人员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
(一)遵守中心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
(二)衣着整齐、仪表举止得体,佩戴好工作牌;
(三)工作时间不得有在窗口吃零食、无故串岗、聊天、在大厅抽烟、嬉闹、打瞌睡等举止不雅观行为;
(四)工作时间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基金买卖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资料、物品摆放整齐,保持窗口内外卫生整洁;
(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做有损中心形象的事情、散布有损中心形象的言论;
(七)其他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办件统计、跟踪回访、考核评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每半年对入驻中介机构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心评先评优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对考核不合格或有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及个人将酌情扣除保证金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入驻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退出、报主管部门按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
(一)对消费者进行引诱、欺骗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二)不按执业规程或合同提供服务,隐瞒可能对执业报告结论或委托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信息的;
(三)以回扣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低价恶性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仍出具虚假报告及其它证明文件的;
(六)其工作窗口擅自无人值守的;
(七)派驻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八)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之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