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补贴条件 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市、县区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
★补贴标准 对创业团队或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贴息对象 1、市内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贴息条件 1、市内在校大学生领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业实体(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创业实体(项目);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
★贴息标准 1、个人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享受财政贴息;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享受财政贴息。
三、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有创业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
★补贴条件 1、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2、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
★补贴标准 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按800元/人补贴;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再补贴1000元/人。
四、岗前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
★补贴条件 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开班备案后,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 1、与企业签订6个月且不满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2、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补贴。
五、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 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奖励条件 所创办实体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奖励标准 新增吸纳2名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吸纳5名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1、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补贴条件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1、对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1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暂定至2015年底。
七、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
★补贴条件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
★补贴标准 每月800元/人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八、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残疾学生。
★补贴条件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属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本人是残疾学生。
★补贴标准 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九、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享受条件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享受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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