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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5-09-21 10:20 来源:本站 浏览量: 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办事窗口形象,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服务意识。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三条 服务仪表。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文明礼貌。着装应端正大方、干净整洁。女工作人员不得浓妆艳抹,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须。有规定着装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着统一制服,佩挂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四条 服务行为。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工作时保持姿态端正,不斜靠在椅子上或趴在工作台上,轻拿轻放办事群众的资料,不抛、丢给服务对象,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服务语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流时,应正视对方、态度和蔼。应答服务对象问话,语言表达应规范清晰、准确,不高声喧哗。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服务对象争吵。

  第六条 服务承诺。按法律法规受理事项,可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服务态度。办事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诉求,应一次性明确答复;对服务对象问及自身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应在咨询其他工作人员或部门后予以解答;对服务对象来办事窗口询问非本办事窗口范围业务时,应将其指引至相关的办事窗口或大厅咨询台,不得推诿;对不能解答或处理的问题,应积极引导及耐心解释,不应搪塞。当办事群众出现误解、语言过激时,不应与其争吵和争辩,解释无效时应及时向首席代表或上级汇报。

  第八条 服务纪律。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问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嘻笑打闹;不得在办事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在工作时间收看电视录像、上网聊天、听录音、玩电子游戏和炒股;不得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 服务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互查、暗访等形式,检查结果作为办事窗口及办事窗门工作人员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规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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