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上月起,我市要求辖区内所有的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2.5%,取消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实行低进低出以确保全市农民工病有所医。
按规定要求,我市辖区内所有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都要按照“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保缴费当期、保大病医疗”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也要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因不能享受相应待遇而引发的争议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新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的缴费比例,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同时低缴费也保证了新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广泛覆盖,确保了全市农民工病有所医。
据悉,按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将为农民工每月缴纳24元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季或半年缴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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