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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24 浏览量: 分享:

文字解读: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代管单位、下属单位:

《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4



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执法资源,不断强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构建优化协调高效、权责一致的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编委《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所属执法大队、市局内设执法科室履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大队为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的综合执法一大队、综合执法二大队。

执法科室为承担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其他内设科室,包括: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煤矿安全监管科、煤炭管理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人事与教育训练科、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的行为。

第五条 执法大队及相关科室依照此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有序推进。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法制监督。行政许可由局机关纪委监督。

第七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局执法支队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

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具体承担相应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条 执法大队履行执法支队赋有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其中:

综合执法一大队负责制定、修订支队业务规章制度;编制执法计划、行政执法综合协调、案件管理和业务报表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化领域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领域相应层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对危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受理有关职责范围内的举报。

综合执法二大队负责矿山、工贸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矿山、工贸行业领域相应层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受理有关职责范围内的举报。

第九条 局办公室承担行政奖励职责。

执法科室负责相关领域的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检查等职能。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担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公共服务及其他行政权力职责。

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调查评估与统计科承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事故举报信息处理。

煤炭管理科按权限审批、管理煤炭建设项目,负责煤炭生产协调与监督管理。

人事与教育训练科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科负责对地震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等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煤矿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承担相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应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第十条 执法科室在各自监管范围内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严格按年度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在完成计划执法外,开展“双随机”抽查执法和必要的专项执法检查。

本着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为主要执法方式。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一大队按年度统筹安排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年度执法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大队会同政策法规科建立执法人员全员库、涉安(含应急)科室在岗执法人员库和执法机构人员库等三类执法人员库,全局持执法证件人员根据岗位实际开展或参与行政执法。

局内所有持有执法证件人员进执法人员全员库。在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随机抽中的局内持证执法人员必须参加。

局内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科室中取得执法证件,并配有执法服装人员进入执法科室在岗执法人员库。

对取得执法证件并在执法大队工作的执法人员进入执法机构人员库。

第十三条 参照省综合执法局对执法工作考核要求,制定三类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局执法人员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整体提升全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时,应在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移交相应的执法支队。

执法一大队代行执法支队初步受理执法科室案源信息交接工作。在接到科室移交信息时,要填写移交信息档案,根据当事人情况提出办理意见,报支队领导批准后,由相应执法大队办理。

第十五条 执法科室移交违法信息时,应填写违法案件移交书,违法案件移交书应当载明违法主体名称、简要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清单、移交接交人及移交时间。

第十六条 执法大队在接到移交线索后2日内应当提出是否立案(移交)的意见,经支队领导审签后及时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反馈移交的执法科室,不予立案的要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制定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执法检查及案件移交工作考核办法,明确执法检查任务要求,构建责任共担、权力共享的考核机制,不断完善执法机构移交案件的主动性。具体考核细则由综合执法一大队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情况报局办公室。

第十八条 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在检查过程中,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及时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

现场处理措施包括:当场予以纠正或排除隐患;责令限期改正或排除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建设、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执法科室在检查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固定,在违法案件移交时一并移交至执法大队。

第二十条 执法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后2日内连同违法证据材料移交执法大队,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由执法大队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交办、投诉举报、部门和县区移交等行政违法案件由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后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调查评估与统计科移交执法大队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法大队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市应急管理局管辖的,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按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执法科室移交的案件,执法支队办理后还要将情况反馈给执法科室。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政策法规科承担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管辖职责。

执法大队发现违法案件重大、跨区域、疑难案件需要由省应急管理厅立案查处的,由政策法规科审查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执法支队与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有关的行政处罚、强制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实施上述领域违法案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执法大队在接到移交或直接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需要相关执法科室参与调查的,报请支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全局抽派执法人员,科室执法人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执法大队办理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对个人2万元以上罚款、对企业5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案审会)决定。

案件办理内部审批、法制审核、集体决策、备案审查、案件评查等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制定完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强制由执法支队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强制应当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现场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执法科室在单独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通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应及时实施或指定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前往执行。如情况紧急,可在征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文书移交执法大队。

第三十一条 执法大队和执法科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员干部管理部门。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对象,及时移交企业违法信息,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不移送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追究,或未及时固定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由政策法规科调整完善,并按规定对外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后7日内报调查评估与统计科按规定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执法科室已经立案的处罚案件,由执法科室负责继续办理至结案。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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