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介机构备选库
公 告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已供土地改变用地条件补缴价款等政府项目地质灾害评估、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行为,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7〕14号)的规定,经研究,拟建立广元经开区土地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备选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选库建立的目的
建立中介评估机构备选库是为向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拟在广元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开展委托从事地价评估、地灾评估业务。
二、入库条件
(一)地价评估入库条件
(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取得原国土资源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全国或四川省范围内土地评估资质;
(2)在广元市设有分支机构,常驻广元执业土地评估师(不低于2名);
(3)凡入库单位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达两次后从中介库中删除,不再接受入库。
(4)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诚信等记录(以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为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地灾评估单位入库条件
(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取得原国土资源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全国或四川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评估资质;
(2)在广元市设有分支机构,常驻广元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不低于2名)
(3)熟悉广元经开区境内城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地质环境条件,能在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地灾评估报告;凡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不符合标准或不按时提交的,从中介库中删除,不再接受入库;
(4)业绩和服务良好,从业行为规范,对编制的地灾评估报告负责,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费用标准
原则上一宗地评估业务选择一家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承担,属于独立宗地但与其他用地在出让合同条款上有关联性的宗地,可捆绑由同一家评估公司承担评估,通过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办法确定。评估费用参照原规定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及其他相关收费文件规定的50%计算,评估费用支付方式为原则上每年年底汇总后统一支付。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中选通知当日内到场接受工作任务,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提供成果,原则上地价评估不超过5个工作日、地灾评估不超过10个工作日(自委托日起算),评估报告应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编制,按规定取得电子备案号(不需备案的从其规定)。
四、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一)入选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不得拒绝广元经开区委托的评估任务。评估机构一年内拒绝评估次数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剔除出当年的备选库,三年内不得申请作为评估机构备选库成员。
(二)入选广元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评估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按广元经开区委托,派遣负责广元经开区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或工程技术人员亲自踏勘现场和收集相关资料,并在委托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执行业务的估价师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亲自踏勘现场和收集相关资料且不整改的机构,将取消1年的备选资格。因评估机构原因未按时出具评估报告一年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剔除出当年的备选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提交的报告一年内出现2次(含2次)以上错误的,剔除出当年的备选库,取消次年的入库申请资格,并上报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进行失信惩罚或记入机构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评估机构备选库。
(三)入库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剔除出当年的备选库,并列入中介机构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广元经开区区从事估价服务业务。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2)泄露需保密地价信息的;
(3)违规评估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4)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评估机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本次入库评估机构备选库服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五、土地评估机构入库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评估机构备选库报名材料受理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日内(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6日),过时不予以受理。
(二)报名资料报送地点: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9-3502418。
经核查,符合条件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服务机构,广元经开区将在区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进入备选库目录的服务机构名单(不再发放入库回执单)。
(三)本中介服务备选库不设名额上限。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事务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