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电话:0839-3501050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07-09 分享: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为确保森林防火安全,群众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森林防火“十不要”

不要携带火种进山,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二、野外用火的处理及依据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进行林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是违反《治安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联系电话:0839-3503396 传真:0839-3507176  邮编:6280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