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保障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就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房屋征收位于下西坝街道办事处活力社区二、三组,具体范围以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规划红线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2)。
四、启征时间:2021年12月22日
签约时间: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即从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五、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勘测定界图
2.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附件2
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市城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房屋征收位于下西坝街道办事处活力社区二、三组, 具体范围以曾家桥棚户区环球雅途东侧地块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第二条 启征时间:2021年12月22日
签约时间:4个月,即从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第三条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相关费用补偿给产权人,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同时由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由镇(办)、区城管大队、区建设环保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等部门认定。
(二)计户认定
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一户认定。
(三)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户多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
(四)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第九条 不予补偿的房屋: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1.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区建设环保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条 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无任何权属证明文件,但经区建设环保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3.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纳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并按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值+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
第十二条 征收购买的公产房
1.原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已通过房改过户后,按私产房给予职工进行补偿。
2.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经区建设环保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企事业单位资产
1.征收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不享受房屋评估价值的20%的货币奖励。
2.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政府部门负责协调。
3.征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它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动产、不动产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动产只给予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十四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时以征收部门核准的房屋面积进行发放。
1.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12元/m2/月/户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按12元/m2/月/户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0元/ m2的标准支付1次,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 m2。
第十五条 签约及搬迁等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以认定的合法面积为单位,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完成签约且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00元予以奖励;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完成签约且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2022年3月20日后完成签约且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腾交旧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三)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原件)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征收部门负担。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缴纳相关税费后,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给予补偿。如不能协商一致,补偿给登记产权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单位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但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有效产权证明,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未协商一致的。
2.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3.其他可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款项交有关部门提存后,可以拆除被征收房屋,而不需向被征收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2.被征收人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