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集征〔202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区盘龙镇协合村8组,仕龙村1、2、4、5、6组,东升村2、3、5、6组,集体土地共10.6640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750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6月7日
二、批准用途
西二环延伸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填报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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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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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它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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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 |
盘龙 |
协合 |
8 |
0.1890 |
0.1890 |
0.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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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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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龙 |
1 |
0.0040 |
0.0040 |
0.00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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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9618 |
0.9609 |
0.6269 |
0.1671 |
0.1289 |
0.0380 |
0.0009 |
|||
|
4 |
1.6740 |
1.5141 |
1.2559 |
|
0.2262 |
0.0320 |
0.1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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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3907 |
1.3907 |
1.2518 |
|
0.1320 |
0.0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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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4547 |
0.3344 |
0.2261 |
0.0433 |
0.0486 |
0.0164 |
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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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升 |
2 |
1.8174 |
1.8174 |
1.6059 |
|
0.0202 |
0.1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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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3793 |
1.2357 |
1.0178 |
|
0.0895 |
0.1284 |
0.1436 |
|||
|
5 |
0.7004 |
0.7004 |
0.6954 |
|
|
0.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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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927 |
1.7405 |
1.6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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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50 |
0.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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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6640 |
9.887 |
8.5066 |
0.2104 |
0.6454 |
0.5247 |
0.7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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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