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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来源: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时间:2023-06-02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上石村6组,石盘社区148组。集体土地共26.3402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753

    (三)批准时间:2023423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利州区2022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填报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街道)

(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盘龙

上石

6

1.6746

1.6746

1.0473

0.2648

0.0223

0.3402

石盘

1

12.5788

12.2828

8.5318

0.8389

0.0709

2.8412

0.2960

4

2.1058

1.5225

1.0054

0.1386

0.3785

0.5833

8

9.9810

9.3617

2.7292

3.4428

2.2409

0.9488

0.6193

合计

26.3402

24.8416

13.3137

3.7076

3.2407

0.0709

4.5087

1.4986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6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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