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2批次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7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面积、地类
被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图)作为依据,且已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中予以公告明确。需征收盘龙镇仕农村二组,东升村三、五、六组,征收集体土地52.4873公顷,其中:农用地48.0979公顷;建设用地4.3894公顷。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该集体土地作为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
(六)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五、征地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5:6.5的比例划分。
(二)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文件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年产值标准执行。
六、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给予补偿后,按照《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予以货币安置。
七、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被征收人于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进行补偿登记。
(三)如有群众不同意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反映(地址及电话: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明德路5号0839-3411352)。
(四)本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
特此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