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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来源: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时间:2024-06-03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协合村1、5组,走马岭社区6组集体土地共计1.9113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477

(三)批准时间:2024423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协合村15组,走马岭社区6组,集体土地共计1.9113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政策规定,按照被征地失地人员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62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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