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协合村1、5组,走马岭社区6组集体土地共计1.9113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47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23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协合村1、5组,走马岭社区6组,集体土地共计1.9113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政策规定,按照被征地失地人员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