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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来源: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时间:2024-07-04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惠家沟社区4、5、6、10组及社区集体,陵江社区4组,石盘社区1、2、3、4、5、8组,南山村3组,仕农村4组,五佛崖村1、2组,协合村7、8组,以及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1、3组,集体土地共计42.4106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773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利州区2023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惠家沟社区4、5、6、10组及社区集体,陵江社区4组,石盘社区1、2、3、4、5、8组,南山村3组,仕农村4组,五佛崖村1、2组,协合村7、8组,以及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1、3组,集体土地共计42.4106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被征地失地人员自愿将其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事地点: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下西明德路5号

联系电话:0839-3503396 传真:0839-3507176  邮编:6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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