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开管办〔2013〕75号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
通 知
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财政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财政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规范的财政管理运作模式及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财政国库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银行账户开设,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06〕39号)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小额现金账户(基本账户)。需专账核算、专户储存的财政专项资金,按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开设特设专户。建立银行账户备案管理制度和账户年检制度,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规范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规范非税收入缴库程序,强化非税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财非〔2009〕5号)的规定,土地、砂石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拍卖收入,由买受人直接转入财政专户,相关单位出据收入分解明细表,区财政直接缴入金库。区级预算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一律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的办法,通过“四川省非税收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区金库或区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在管委会管辖范围之外收取的非税收入,务必于3日内汇总缴入区金库或财政专户,确保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落实。
三、改革和深化国库资金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全面启用“四川省政府财政信息管理系统”,拓展财政直接支付的深度和广度,减少授权支付,从严控制大额取现,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规范工资性资金支付方式。全区纳入财政预算的干部职工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不含事业干部退休人员)生活性津贴补贴和固定性绩效工资,由区财政按月直发到个人账户。工作性津补贴、考核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年未考核情况提供发放名册,区财政直发到人头。
(二)民生、惠农及其他专项资金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参照广元市财政局《关于抓紧做好2012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广财建〔2012〕14号)“由县级金融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农民一折(卡)通账户”的规定,各类涉农和农民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直发到人头。具体操作程序:村社干部误工补助由乡镇(街道)提出方案,区财政按季直发到人头。民政优抚、“两保低保”、就业补助等资金由相关部门提供方案,区财政按月或按季直接支付到各享受对象账户。退耕还林和医教补助、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惠农补贴由各乡镇(街道)上报方案,区财政直接支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移民后扶资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补助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区财政按季或按月直接支付到各享受对象账户。各类化债补助资金,由债务单位提出方案,区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农业、水利、计生等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支付方案,区财政审核后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个人或享受对象。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截留和挪用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应纳入开发区集中采购的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办公家具、汽车等货物,网络工程、办公楼修缮和装修工程,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及其他服务等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方案,区财政直接支付到商品提供商或服务提供者。
四、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行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6号)和广元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财库〔2012〕6号)规定,从2014年起,区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均要实行公务卡改革。预算单位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维护费和零星购买等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受条件限制不能用公务卡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要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减少现金结算方式,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行为,控制行政成本。对列入强制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也未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从2014年起,各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不得低于本单位授权支付总额的30%。
五、统一思想,确保深化国库收付制度改革工作落实
深化国库收付制度改革对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盘龙镇(各街道)、区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改革。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库收付改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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