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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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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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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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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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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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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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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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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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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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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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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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
材料样本: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doc |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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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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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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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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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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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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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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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 13:30-17:00 备注:周五15:30—17:00为学习时间,停止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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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广元经开区-盘龙镇街道-一号滨河路3号号,详细地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川北国际汽车城南侧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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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9-3235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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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9-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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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
事项版本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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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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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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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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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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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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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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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511004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700779819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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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5107007798199999451100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70077981999994511004001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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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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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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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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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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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材料格式 |
pdf,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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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工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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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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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
无 |
是否容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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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减免 |
否 |
减免模式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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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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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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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PDF或者jpg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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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规章】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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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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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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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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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原件预审/原件核验事项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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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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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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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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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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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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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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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十一条 |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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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四十条 |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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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三十九条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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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四条 |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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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三条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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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条 |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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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五条 |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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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问:关于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和权限等情形的处理 答: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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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问:什么是跨地区项目? 答:是指项目主体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区。如:桥梁、隧道、矿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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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问:关于项目备案证明 答: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凭证,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加盖备案章的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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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问:关于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补正处理 答: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逾期未通知项目单位补正的,视为项目信息完整。项目备案机关通过在线平台通知项目单位补正备案信息后,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补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并暂停在线平台上项目备案凭证的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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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问:关于项目备案变更 答: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变更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项目主要工艺或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以及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填报《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变更告知表》,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
川公网安备 510890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