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GYK2015-07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GYK2015-07地块项目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07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7]2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11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5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11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672号)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本项目需征收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街道办事处西陵村一组集体土地42.15亩,其中耕地27.81亩;兴广路居委会一组集体土地51.28亩,其中耕地35亩;兴广路居委会三组集体土地4.03亩,其中耕地3.12亩。以广元市地籍地政事务管理所出具的勘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主体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袁家坝街道办事处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5、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6、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四、征收土地的费用和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收非耕地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2、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0%;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60%。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耕地年产值标准:根据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现耕地年产值标准为2240元∕亩。
五、征地费用支付的对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居委会)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农业人员;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农房拆迁
征地范围内的农房拆迁补偿按照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府办发﹝2011﹞54号、广府函﹝2012﹞1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所在镇、办、派出所及村(居委会)社(居民小组)对农房拆迁人员安置资格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可享受拆迁安置。
七、需安置的农业人员和安置途径
需安置的农业人员数按所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对所有需安置的农业人员依法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13440元/人。农转非手续办理和安置费发放情况由公证机关公证。
联系人: 吴 俊 13908129925
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